第398章 我真的很想笑

    第398章 我真的很想笑 (第2/3页)

某颈部窃得价值人民币1,990元的金项链1根。后关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被告人杨某与麻某某逃逸。

    为证实上述事实,判决列举了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害人于某、吕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关某某、麻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相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结伙,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犯数罪,应予并罚。在寻衅滋事中,被告人杨某、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杨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有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赃物折价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杨某上诉提出原判对其犯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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