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8章 我真的很想笑
第398章 我真的很想笑 (第1/3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38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
夏昕、王海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胡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犯、原审被告人杨某犯一案,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虹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胡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被告人杨某、胡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伙同叶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人(均另处),于2008年12月23日晚上11时许,在本市塘沽路某号网吧内,见被害人于某玩游戏机赢钱,即由叶某某向被害人要钱,遭被害人多次拒绝后,在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强行带至附近一弄堂内,由被告人杨某、胡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在旁望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于闯遭外力作用,致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等,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之规定,构成轻伤。
2、被告人杨某伙同麻某某、关某某(已判刑),于2008年5月26日晚上6时许,经事先预谋,至本市宝山路、横浜路处的一菜场,由被告人杨某与关某某望风,麻某某趁吕某某不备之机,采用持剪刀剪断项链的方法,从吕某某带着的外甥女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