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 “寻之梦”的归属

    第137章 “寻之梦”的归属 (第2/3页)

效了。

    待怀特将签好的遗嘱封存后,陈阳看看时间,已经是上午十一点了。他抱歉地冲着怀特和布莱克两人笑了笑:“很遗憾,我今天还有事要赶去曼彻斯特,就不能邀请两位共进午餐了。等我忙完回伦敦后,再向两位赔罪。”

    布莱克毫不介意的耸耸肩,而怀特则回应道:“你去忙你的吧,不用那么客气,布莱克和我只不过是公事公办而已。你有时间的话,倒不如想想我之前跟你说的话。”

    陈阳知道怀特仍然是关心“寻之梦”集团的事情,但他暂时不想提及这件事,所以只是笑了笑没有回话。

    见遗嘱修改的事情已经办完,陈阳礼貌地向两人告辞之后离开了律师事务所,登上了去往利物浦的火车。

    其实陈阳并不是不介意怀特所提及的问题,相反的是,他一直在都在考虑“寻之梦”集团的归属。

    根据英国法律,有关不动产的遗嘱需要在“物之所在地”订立。也就是说,“寻之梦”作为一家集团公司,有关它旗下在英国境内的不动产的继承事项,都需要在英国订立遗嘱才算是有效。

    跟国内法律一样,英国的继承法中也有一个顺序继承人。如果财产的拥有者死亡,其遗产即由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信托的方式予以出售,在清偿债务后若有多余,则由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死者的某些近亲属中按以下顺序分配遗产: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亲属。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且死后又无上述四个顺序中的亲属,其遗产则按无主物归于君主。

    陈阳在国内的爷爷奶奶辈已经去世,他的父母四年前也意外身亡,从法律上来说,他没有有血缘关系的依然在世的亲属。而陈阳本人又没有结婚生子,如果不立遗嘱的话,按英国法律规定,若一旦陈阳发生意外,那么属于他名下的“寻之梦”集团将归英国君主所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