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2章 《大明帝国与欧罗巴诸国交往总则》

    第812章 《大明帝国与欧罗巴诸国交往总则》 (第3/3页)

随行士卒不得超过三百人,主要负责使臣安全与日常护卫;

    而西洋诸国在大明的常驻人员,则仅限于南洋巨港的“理藩院南洋分馆”,每国人数严格限制,随身驻守人手不得超五十人,严禁携带任何火器,所有驻留人员必须遵守《大明律》,若有纠纷,则依律处置,一视同仁。

    除此之外,文书还着重强调,任何国家都无权处置大明派驻的使臣,若使臣有失德违法之举,需通过理藩院层层上报,由大明朝廷自行处置,他国不得干涉,不得私自拘禁、伤害大明使臣。

    这份草案一经抛出,便引起了西洋使臣的强烈不满。

    在他们看来,这几乎就是一份 “不平等条约”。

    尤其是关于他们在大明权利的严苛限制,以及大明使团在欧洲近乎“治外法权”的特权,让他们难以接受。

    苏尼加伯爵率先发难,面色铁青地对着袁可立、江仲谋等人质问道:

    “袁阁老、江大人,此举实在不公!凭什么大明可以向我等派遣数百人的使团, 自由 出入我国境内,而我等在大明,却只能在南洋巨港设立一个区区五十人的办事处?这绝非平等外交,这是欺凌!”

    而范·德·海登更是直言不讳:“这是外交,不是朝贡。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与大明是平等的国家,不应受到如此对待,我们绝不能接受这样的不平等条款!”

    面对西洋使臣的质疑与抗议,大明这边却是寸步不让,态度坚决至极。

    袁可立端坐主位,态度很明确:

    “大明乃天朝上国,万邦来朝,不是平等不平等的问题,而是礼制如此。”

    “尔等国度,战乱频仍,法度未彰,盗匪或有横行。我大明为使臣安危计,多遣护卫,乃情理之中,亦是尽责之举。反观尔等,既入我大明疆土,便受《大明律》庇护。

    “我大明境内,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四海升平,要这许多护卫何用?若仍觉不妥……”

    他微微抬手,指向厅门方向,语气淡然,

    “门在那边,诸位自可起身离去,大明绝不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