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6章 一座新岛的利益

    第966章 一座新岛的利益 (第1/3页)

    比如,某一支探险队在首先发现岛屿後,还没来得及确认所有权,就有另一个探险队发现了该岛。

    这就会产生所有权争议,一般来说,遇到争议时就要看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占领仪式」中签署的证明文件的时间早晚,船长航海日志的记录时间,随行人员的证词等等。

    或者某个岛屿虽然被某国宣称占领了,但後续多年该国再也没人管这个岛屿了。

    结果後来有其他人来到这个岛上,并在岛上建造了永久建筑,甚至有人常住该岛,那该岛屿就有可能被新来者的国家宣称主权。

    在国际法中,前者属於遗弃,後者属於事实占有。

    这就相当於,原本是某人的物品,但对方遗弃不要了,那麽其他人捡到就算是别人的了。

    我国国内法虽然没有明文承认「先占」原则,但对遗弃物品的重新归属权是给予承认的,这就相当於变相承认了「先占」原则。

    举个栗子,你喝了一瓶可乐,然後把可乐的罐子丢了。随後这个罐子被收垃圾的人捡去了,然後把罐子卖给了废品收购站换成了钱。

    在法律上,国家会默认,这个罐子卖掉的钱,属於捡垃圾的那个人,而不是购买可乐,并在喝完可乐後将之丢弃的罐子原主人。

    当然,以上都是文明点的处理方法。

    但在大航海时代,不同国家的欧洲探险者,对一块新土地重复宣誓主权是常有的事。

    经常会酿成国际纠纷,甚至是战争,会导致无尽的口水仗。最後,只能靠国力强弱来决出所有权了,或是看谁枪杆子更硬。

    之所以提到这个「先占」原则,是因为这个实行多年的新领土取得的核心原则,将在1994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生效後被废弃。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综合性国际公约。

    所有参与国共同约定,此公约在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联合国海洋公约》第89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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