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寻觅千年 第六十二章 兰台论法
第一卷 寻觅千年 第六十二章 兰台论法 (第3/3页)
的法中已融进了公众之情。但为什么法在执行过程中又不容情呢?原来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将被法的战车所碾碎。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是一致的,法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也属公情,法已经提前容下了。”
唐昧又继续补充道:“容情与否是一个应然性而非必然性的问题,换句话讲,也许当今各国民众还存在着情干扰着法的不合理现象但这并不能说明法不容情就不对,相反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立足当下,依法泊国,建设各国民众主义法制各国民众,我们望应该学着用法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出现问题之后就去质疑法。我们不能让论控制法,而应该将论的干抚排除在法之外。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才会更完,我们的各国民众才会更美好。”
昭鱼附和的赔笑脸,然后同意靳尚和唐昧的观点,他说道:“法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各国民众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来着人的情因来,而且法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各国民众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是有情的,法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美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有情最铁的证据。”
(因为愼到有很多法家经典,但是查不到相关历史事迹,这里就借鉴了法学系的一些专业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