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 不服气

    第210章 不服气 (第1/2页)

    《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根据《保密法》有关“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行政处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①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泄密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②第三十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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