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第2/3页)

逐年扩大,另一方面,法律对这两个犯罪群体的惩治力度实际上却越来越弱,因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人越来越少、处罚越来越轻;前者四年中递减了15个百分点,后者大幅递减了近30个百分点。

    2008年10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说,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在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4525人,同比上升77.52%。

    这样的一个百分比,令人感到极度不安和忧虑。它意味着过去的5年间,4500多名拥有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民公仆”,因种种触犯刑律的行为而沦为“阶下囚”。

    从某一方面来说法律对官员是仁慈的,比如现在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人民币10000元(就是这样高的立案标准有人认为还低了,还在建议提高)。贪污实际上就是从公众的口袋里偷钱,这比小偷从某个人的口袋里偷窃性质上还要严重的多,可恶得多,但对一般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从1000元到2000元,有些边远、穷困地区还要低一些,也就是说,官员们要从公众的口袋里偷窃比小偷多5-10倍的钱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被追究的刑事责任还可能远比小偷轻!

    以上所说的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务员,但不要忘了,还有更多的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公务员被党纪、政记所处罚。如果再加上这些被处罚的人,这个社会群体的不良人群之多更加令人堪忧!

    然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